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2019年12月15日第三次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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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5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Laboratory Bio-safet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9 年06 月30 日发布 2019 年12 月15 日第三次修订 2019 年12 月15 日实施 CNAS-CL05:2009 第 1 页 共 7 页 前 言 CNAS-CL05:2009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的要求,包括 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及条款号与国家标准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 )内容及条款号完全一致; 第二部分引用了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但并不表明本准则未引用的规定不适用于实验室。 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实验室的责任和义务。 CNAS-CL05:2009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是CNAS-CL05:2006 《实验室 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的修订版本。本次版本的修订主要是因为GB19489-2008 《实验 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已于2008 年 12 月26 日发布,正式代替了GB19489-2004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是通用要求。当实验室从事特定的实验活 动时,还应符合其他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应充分意识到,“安全”是指风险处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应承认风险的客观性。 获得 CNAS 生物安全认可的实验室应不断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将危害控 制在最低水平。 CNAS 可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 的说明和解释。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除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 求。 本准则的编排:第一部分的条款号同GB 19489-2008;第二部分的条款号同《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NAS 鼓励申请认可的机构购买和使用正版ISO/IEC 标准及正版国家标准。 本文件根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2018 版修订稿进 行了第三次修订,版本号不变。 2009 年06 月30 日发布 2019 年12 月15 日第三次修订 2019 年12 月15 日实施 CNAS-CL05:2009 第 2 页 共 7 页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第一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略 2009 年06 月30 日发布 2019 年12 月15 日第三次修订 2019 年12 月15 日实施 CNAS-CL05:2009 第 3 页 共 7 页 第二部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本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要求直接引用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条款号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同。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 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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