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颁布与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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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颁布与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 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1年)》,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高校民主管理,是将党的“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在高等学校落到实处的表现;教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以主人的身份,能动、有组织地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高校民主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高校贯彻落实《工会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因而改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高校运行中的困境,更是我们亟须关注的问题。 一、与《暂行条例》相比,制度创新明显 (一)教代会地位显著 1.法律效用地位的提高 《规定》是在第34次教育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而发布,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了更强的法律效用。这在名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将“暂行条例”改为“规定”,符合2021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才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同时也符合2021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的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效用地位明显提高。 2.民主管理形式地位得到明确 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3.制度体系地位日渐完善 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1年)》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 的现代学校制度。《规定》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二)教代会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的扩大 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除了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高等学校以外,还适用于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涵盖范围扩大。从目前调查统计情况来看,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还提出:“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从而看出教师代表的范围,也从简单的以教师为主体的范围具体扩大到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教师代表中,主体范围在扩大的基础上更得到了细化。 2.时间适用范围的延长 《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1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1次。”而《规定》将期限延长为每3年或5年为一届,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这充分地反应了高校教代会代表任期应与高校党委的任期相一致,以及与高校工会的工作相适应。并且也符合《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教职工代表大会。 3.组织方式多种多样 《规定》明确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除了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对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此外,针对规模较小的学校,一些地区设立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教代会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组织方式多种多样,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4.工作机构明确提出 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暂行条例》仅仅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带领下,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将职责权利明确指向学校工会,避免了分工合作时对权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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