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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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受理申请、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等事项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140号) 10.《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四、受理机关 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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