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经济法(第六版)王福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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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包括采购方和供应 商两方当事人。 五、政府采购合同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 备的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完全遵循意 思自治原则,其中的必备条款必须依法在合 同中作出约定,对其中项目的欠缺将导致采 购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定   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越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供应商的权利   (一)询问、质疑权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 采购人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对于询问、质疑的答复内容均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拓展提高 询问与质疑的区别是什么   询问与质疑之间存在着不同,一方面原因不 同,只要是供应商对与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 就享有询问的权利。而质疑只能是供应商认为采 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受到 损害。另一方面就是询问不以对供应商造成损害 为要件。 (二)投诉权    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时间内作出答复,在答复期满后的法定期间内,向 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诉。      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见图14-15)。 图14-15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二节 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 三、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税法的构成要素   图14-7 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   1. 税种分类   我国主要的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 财产税及行为税(见图14-8)。 图14-8 我国的主要税种 拓展提高 我国内外资企业实现全面统一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 策上享受的“税收优惠时代”已被彻底终结。   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的过程包括:   (1)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 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2006年12月,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 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 拓展提高 我国内外资企业实现全面统一  (4)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5)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6)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7)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8)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   2. 几个主要的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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