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罪从无原则 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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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论疑罪从无原则 引 言 在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中尚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时,不应认定为有罪;存在疑似罪的也应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此被告无罪,从而终止诉讼。很明显这样立法有利于显失公平,并且能够维护在诉讼各阶段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权利,对协调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均衡具有积极的作用,深入贯彻此原则能够推进我国刑事诉讼过程的完善,更好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立法精神。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与理想存在很大差距。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概述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初确立 1.疑罪从无原则,最先是作为政治法律思想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首先在其1764年出版的《论罪犯与刑罚》一书中提出的,阐明了“疑罪从无”思想。在他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有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其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应当被假定无罪”。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逮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能证明有罪就应该是无罪。从各国的现有立法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认可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 所谓无罪推定,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定罪之前,应当先拟定或认定其为无罪的人,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没有经法定程序判决之前都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人。对疑罪从无的具体内涵有如下认识:(1)疑罪从无原则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的程序条件。 ①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由法院以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这是程序的前提条件。 ②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施加审判权,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名成立必须以法院生效判决来确定,其他任何机关部门都没有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权限。 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司法实践中确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罪标准是以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为前提的,对无法达到证明标准且案件事实不清楚的则构成疑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罪行必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不能进行定罪。公诉人、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则没有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李学刚:《论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内涵极其司法运用》,载自《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 (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突出,明确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维护。 ①规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定罪之前能够顺利的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的人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得将其与带罪之人区别对待开来。 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与其它的诉讼主体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在被定罪之前不能将其于罪犯看待,认定其有罪。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 疑罪从无原则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为基础产生而来的。为了维护了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利用其极大的权力对妨碍其维护专制统治、威胁其皇权的人进行残酷的迫害,一经指控犯罪就会被逮捕,对被告人实施严刑逼供,迫使其作出虚假口供以此来作为证据,进而定罪,这种情况均出于统治者对被告人的自我有罪认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这是社会稳定的前提。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能够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充分保障,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的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还有利于疑案的解决,最后刑事诉讼法确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对外开放的,辅之与国际私法准则接轨和协调的需要。刑事诉讼本身有三大目的,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人权保障、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受传统文化以及小农经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观念至今仍处于不均衡状态,其表现在公诉案件中控诉方与被告人之间的地位不平衡,检察机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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