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决策事项清单、议题申请表、议题清单、会议通知单、议题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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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3 — — — PAGE 4 —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 坚持“末位发言制”,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 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 3 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议题材料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 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 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 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 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 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 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 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或建议。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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