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2)用益物权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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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主讲:宋艳慧 第六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2013年5月6日,某市居民王某与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缴纳了足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王某取得了某市锦湖公园东侧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王某建起A房并用于经营五金。后s来王某由于商业运作急需资金,遂于2014年6月向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2年后返还,并以取得的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订立了书面合同,随后双方共同到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2015年4月,王某又在A房旁边建起B房用于经营百货。2016年6月,借款期限届至,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屡次以手头缺钱而回绝。李某见王某无还款诚意,遂要求拍卖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及A、B两房,王某明确表示按照当时签订的抵押合同,李某仅可拍卖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两间房屋并未抵押,不得拍卖。经有关部门估价,土地使用权估价20万,A、B两房各估价5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第一节 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定限物权 2、以使用、收益为目的 3、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4、以占有为前提 5、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6、用益物权的设定、移转通常需要登记 7、用益物权的设定可为无偿,亦可为有偿 8、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 2、前者为独立物权,后者为从属物权。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不同。 三、社会作用 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四、种类 1、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永佃权(农育权)、用益权、典权 2、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基础理论 (一)概念: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为农业经营者;2、标的物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3、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用益物权;4、为实现农业目的而设定用益物权;5、不以支付对价对必要;6、有期限物权。 (三)国家征收与补偿 第132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42条第2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原因而取得 1、设定  设定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来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经营者 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营权 (1)以这些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客体仅限于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 (2)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并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3)主要方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取得 继承 三、效力 (一) 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流转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转让 第33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34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经营权的设定、流转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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