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临床介入治疗质量控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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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介入治疗质量控制标准 为了规范临床介入治疗工作,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临床介入诊疗 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开展临床介入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临床介入治疗医师、护士办公室,诊疗室,介入手术治疗 室;医疗机构要有重症监护室; 开展心血管病介入治疗的医疗机构有 胸外科; 2、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心导管室;临床介入治疗手术间面积最低 标准为50m2,并配备手术控制室、医生办公室、器材储备间、手术准 备间、料理间等。 3、临床介入治疗室要求配备有心血管造影机、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 及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高压注射器、供氧设备、各种介入治疗的 常用药品及急救药品箱; 符合放射防护条件, 机房内不应有非相关家 具及器物, 机房 X 线防护应大于 0.5 毫铅当量, 控制室面积应能满足 日常工作及机器维护要求,周边防护应大于 1 毫铅当量。 医疗机构拟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除满足上述条件外, 还应当配备 800mA, 120KV 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 良好(最好数字化)的心血管造影机;医疗机构拟开展心内电生理检 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除满足上述条件外, 还应当配备八导联或以上 的多导生理仪。 4、具有临床介入治疗技术资质的医师。 5、单独设置介入病房的医院要求至少配备病房主任 1 名,负责医生 1 名,经治医生 1 到数名,病房主管护师 1 名,护师及护士多名。 (二)新开展临床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专业技术项目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临床介入治疗技术项目的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开展该项技术项目的人员资质和技术条件; 4、开展该项技术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二、专业技术 人员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临床介入治疗需配备一支专业的、 经过培训合格 的医、技、护队伍。独立从事临床介入治疗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 2、具有主治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 3 年以上 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省级卫生部门认可的三级医院临床介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 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4、在三级医院临床介入治疗相关专业完成培训后 1 年内,在上级医 师指导下继续在符合开展临床介入诊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 作为术 者至少完成与培训期间要求相同的病例数; 5、经 2 名具有临床介入诊疗技术资质、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 6、所在医疗机构同意; 7、在境外接受临床介入治疗系统培训 6 个月或 6 个月以上的医师, 具有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相关考试、考核,可申请开展相应的 临床介入诊疗工作。 (二)新开展临床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向省临床介入治疗质量控 制中心提出专业技术评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临床介入诊疗活动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3、《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临床诊疗工作经历证明; 6、卫生部认可的培训基地(或三级医院临床介入治疗相关专业)系 统培训证明和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7、符合开展临床介入诊疗技术要求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名医师完成 介入诊疗规定病例数的证明; 8、 2 名具有临床介入诊疗技术资质、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医师的推荐书。 (三)临床介入手术室配备主管或者主管技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主管护师或者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 二级医院开展临床介入 治疗工作原则上要求技师、 护师在培训基地 (或三级医院临床介入治 疗相关专业)系统学习培训半年以上,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开展 临床介入治疗工作。 三、执业要求 一)不具备上述临床介入诊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开展相 应的临床介入诊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介入诊疗器 材,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介入诊疗器材。 三)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资质、能提供良好培训和售后服务、严格执 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相应的临床介入诊疗 产品。 四)实施临床介入诊疗应当与患者或其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当患 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应当与患者直系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 署知情同意书。 五)从事临床介入诊疗的医师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应当接受再次相关培训并经考试、 考核合格后, 方可重新独立从事临 床介入诊疗工作。 六)开展临床介入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介入诊疗器材管理制 度和比较完善的数据库; 使用后要求将植入体条形码 (产品编号 )贴于 病历或介入手术记录以备查;认真执行介入器材的处置制度。 七)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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