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VIP

农村信用社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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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单/国债(以下简称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国债)做质押,从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 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可纳入各基层社管理。 第四条 用于质押的存单和国债暂为: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各储蓄网点所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家居装修、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其它正当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持有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质押不超过质押存单/国债面额的90%;贷款最高限额可经联社对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业务转授权,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个人存单质押/国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国债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浮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调整利率利息,计息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必须以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各储蓄网点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作质押担保,并由存单/国债所有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存单核押或登记止付手续。出质人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品时,需向贷款人提供预留印鉴(即在存单上加盖预留印鉴章);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出质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密码或取消密码(客户在还清贷款后可重新加密);否则,不予办理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视情况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二)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开具的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原件。 (四)借款人持有存单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审批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指定专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质押存单/国债的真伪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审查时,要重点审核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用做质押贷款的定期储蓄存单是否由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开具,其存单金额是否少于贷款金额,其存单到期日是否短于贷款期限。借款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若出质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出质人、存单共有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定期储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即柜台经办人员受理、储蓄管理部门审查、信贷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储蓄管理部门应对借款人所持个人储蓄存单/国债的真伪和合法性负全责。超过授权,应报上一级审批。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最迟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三)贷款批准后,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对未获准的贷款,及时通知贷款受理部门,由贷款受理部门向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理由。 (四)各项贷款审批手续履行完毕,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和出质人分别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通知借款人到贷款行开立帐户。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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