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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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 PAGE 7 X XX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试行) XX大学文正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XX大学文正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大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为主要内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制定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育人为本、规范管理、正面激励引导为主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倡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意识和具有时代特征的文明行为。 第二章 行为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学分管理是对大学生在校期间除第一课堂教学情况以外的思想、品德、文化、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是以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学生教育和管理活动。 第六条 行为学分以引导全体学生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行为、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自身的社会竞争力为主线,同时对违反大学生基本行为要求的学生依章给予必要的提醒。通过晓之以理、引导践行,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七条 行为学分的评价体系以学生是否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否使自身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主要标准。 第八条 行为学分是学院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拓展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行为学分值是学生评奖评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预备党员发展、学生干部选拔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章 行为学分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九条 学生行为学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行为、文明行为、学习行为、交往行为、实践行为、守纪行为、创新行为、公益行为等方面。对各方面基本符合学院相关要求的学生给予基本行为学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秀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加分;对综合表现达不到大学生基本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减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给予加分(已受到有关单位表彰、奖励的行为,按照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计算): 1、思想行为 (1)受到市、省、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班级以上集体为获奖单位的除外)每人每次分别加10分-50分; 市级:个人不超过20分,3人以上不超过15分,10人以上不超过10分; 省级:个人不超过30分,3人以上不超过25分,10人以上不超过20分; 国家级:个人不超过50分,3人以上不超过45分,10人以上不超过30分。 (2)受到院、校表彰、表扬的个人、集体,每次分别加2-10分; 院级表彰、表扬的个人不超过5分,集体不超过2分; 校级表彰、表扬的个人不超过10分,集体不超过5分。 2、学习行为 (1)参加院级及以上组织的科技、科研兴趣小组并按课题要求完成相关内容,每人每次加2-20分; 院级为2-5分;校级为5-10分;市级为10-15分;省级为10-20分。 (2)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比赛个人或集体每人每次加5分,获奖的每人每次追加5-30分;学术性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人每次加5-20分;参加省、国家级单科竞赛加5-10分;获省、国家级单科等竞赛获奖的追加5-30分; 科技比赛校级5分,市级10分,省级20分,国家级30分。学术性论文市级5分,省级10分,国家级(XX大学职称评定中认可的核心期刊)20分。单科竞赛省级5分,国家级10分。 (3)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分别加2分、4分,成绩每高出50分累加1分;文科通过计算机一级、理工科通过计算机二级的加2分,文科通过计算机二级、理工科通过计算机三级的加4分; (4)通过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考试或获得相应证书者,每项加2-10分; 3、实践行为 (1)参加院、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小分队并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报告和总结材料的每次每人加3-5分;获院、校、省、全国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优秀小分队、先进个人的根据获奖级别分别追加5-30分; 实践小分队院级3分,校级5分。获奖为院级5分,校级10分,省级20分,国家级30分。 (2)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社会职务,并按要求履行职责经考评达合格以上的,每学年分别加2-5分;获院、校、省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视获奖级别分别追加3-10分; 班支委、学生组织干事2分,部门负责人、社团负责人、班团主要负责人3分,院(系)级主要学生组织负责人5分。优秀学生干部院级3分,校级5分,省级10分。 (3)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可视具体情况加1-5分;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获奖可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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