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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
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
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
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委负责的原则;
(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 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
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
伍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
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
第五条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
谈话,每年一次。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
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 《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
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
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
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
决议、 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 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
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 “形象
工程 ”、 “政绩工程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
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
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 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 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 20 %以上(含
20 %)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 50 %(含 50 %),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
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
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
特殊情况下, 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诫勉谈话
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其所
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 帮助其提高认识, 认真进行整改;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
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诫勉期满后, 填写《诫勉谈
话人员情况反馈表》 ,并提出解除、 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
论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回复组织函询制度。 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以信函回复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
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回复组织函询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
(一)凡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和有一
定事实依据尚不够立案查处的信访和举报, 经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意后, 可向领导干部本
人发出要求回复的组织函询。
(二)领导干部接到组织函询后,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可
附有关证明材料。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
未讲清楚的, 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 组织上将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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