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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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 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 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 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 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 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 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 息网 、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 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 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 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 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 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 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 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 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 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 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 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 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 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 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 1 / 37 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 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 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 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 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 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 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 资产重 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 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 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甲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 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 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2 / 37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 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 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 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 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 卷。 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 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 查报告》。如委托人与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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