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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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网络交易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经 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这一片欣欣向荣的繁荣表象之下,各类侵犯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现象频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于2019年起施行的 《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 《电商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法律地位不同于卖 家,也不同于居间人和柜台出租者,而是兼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场所管理者 等多重属性。 《电商法》第38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 全的责任,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侵害的发生;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提供关系消费 者生命健康的服务的资质资格信息进行核验,赋予其具有公共安全保障职责主体 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这两种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此无争议。 《电 商法》第38条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连带责任,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认定平台的主观过错,将平台的不作为认 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与平台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 义务的相应责任,虽然这一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存在很多争议,但将平台经营者 未履行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规定为 “相应的责任”具有现实合理性。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兴起较晚,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的理论沉淀和司法实 践,现行法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 标准、 “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和审查义务方面仍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明确。通过梳 理美国、欧盟和德国所采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制度及其归责原则、 “避风港规则”、 “红旗标准”、 “必要措施”的认定等方面,借鉴并提出完善 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分别是明确 “知道”的认定标准、 设置“必要措施”的标准。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相 应的责任”之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标准和方式、合理分担 各方最终承担责任份额,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供 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注意义务 审核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 任 I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increasing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 e-commerce has developed from the original "new thing" to a transaction mode with advanc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 the medium for the whole society, and has penetrated into every aspec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However, under the appearance of this flourishing prosperity, all kinds of violation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of consumersoccur frequently,restricting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subject e-commerce, regulating the conduct of e-commerce in China in 2019, effective as of the e-commerce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lectric commercial law") has been clear about the e-commerceplatform operators,the concept of legal statusisdifferent from the seller,it is also different from thebroker and the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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