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接待函,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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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函》   关于区建设局罚款通知的商榷函   致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由我公司承接的医疗综合大楼辅助工程(皮肤专科门诊),从工程中标、开工至今,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应对涉及工程施工的外部事务。我方一直遵守承诺,积极接受市区建设局、环保局、城管、渣土办、劳动、监察执法大队等政府部门的调查,并对其提出的应由贵院交付的建设工程费用要求反复协商,其目的是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尽最大可能为贵院降低费用。目前为止,我方已代缴了几项费用,保证了工程顺利进展。   由于本工程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文规定,本工程不允许动工。贵方要求2013年7月12日开工,我方急贵方所急,在不具备开工条件情况下于2013年7月16日开挖动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手续,工程不断受到政府相关方的检查、勒令停工和社会上周围地方势力的骚扰,为此,我方出面代表贵方与各相关方、地方势力斡旋,积极配合贵单位协调外围关系,使本工程施工维持到目前状况。   然而办理该工程施工手续前提是必须先办理城市规划证,有了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备案等手续等。办理城市规划手续必须由贵院出面办理,我方在此方面无法代庖。尽管如此,为了尽可能在春节前完工,减少冬期施工增加的工程费用,我方按照贵方要求边施工边协调关系。   但由于隔壁工程的违规曝光,致使本工程违规事实难以掩盖,我方多次与区建设局进行交涉协调,希望区建设局能不追究未办好规划手续之事。2013年10月28日区建设局通知我方立即停工,接受处理。因为项目还在施工,区建设局为了给上面一个交代,按照相关文件先口头提出罚款通知,若不在近期交出罚款,以后罚款会更重。   我方认为,我方已履行了承诺,对最终导致的处罚没有任何过错,对于区建设局所做出的全部处罚数额应该由贵院承担。目前为止,贵院答应的工程款仍未到账,我方要求贵院全数交付罚款费用8万元,以免遭受更大损失。   妥否,望贵院尽快答复为盼!   陕西长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4日   篇二:《商榷函修改稿》   关于   “《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   一来源不明作品所谓侵权一事   给张振声同志的商榷函   张振声同志   您好!   2010年4月23日,本人突然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振声同志您的起诉状,内中谓本人严重抄袭、侵犯您的著作权事宜。接状之后,本人十分震惊,对于振声同志本人原创科研作品遭到如此严重恶意抄袭侵权,本人深表同情和遗憾。您我虽然研究领域各有不同,振声同志在警官心理健康与犯罪心理学研究方面多有建树,成绩斐然;本人虽只在青少年心理与跨文化交流心理研究方面有所进展,但作为同是心理学研究方面的同行,本人还远远没有达到自己出不来成果就如此大规模抄袭引用的程度。为了给振声同志本人一个清楚的交代,同时也还本人一个清白,本人经充分调查核实,并请振声同志一并验证如下   第一,振声同志所举书籍为从未在中国大陆或者香港任何地方公开出版过的、来源不明的、不受任何《著作权法》保护的非法出版物   (1)经详细查阅近五年以来图书出版全部记录,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和其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相关网站,从未有任何一条所谓“《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上、中、下三卷,2007年5月由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出版,书号为ISBN 7-8898-6584-8),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7)第0194805号”的信息存在;   (2)经详细查阅检索,所谓的“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其为中国香港地区的一家出版机构,现在是否还存在并经营尚不清楚,但是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香港地区的任何出版机构,在未因有关需要或请求并取得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注册的前提下,是绝对不允许在大陆范围内出版发行的;   (3)经详细查阅检索,香港公共图书馆书刊注册组也未有任何一条所谓“《最   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的注册,同时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书号批文原件中也未有任何所谓“《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的信息可以备查,振声同志起诉状附件中该书的版权页书号ISBN 7-8898-6584-8,既不符合内地图书出版书号管理规范,也不符合中国香港地区国际标准书号管理规范,明显是假冒伪造的,详见随信附件《国际标准书号 (ISBN) 申请及查询》,振声同志随时可以电话及传真查询验证。   第二,该书为冒用本人名义非法制作的非法出版物,本人与振声同志同为受害者   (1)在此之前,本人只在中国社会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西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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