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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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校正稿 采购活动典型案例 2014 .4 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 跟踪验收。 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 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 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 第一章 第一章 . 招标公告类案例 1.1 案例 1 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扰”业务工作等原因,常常没有把公开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 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 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编 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 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 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1.2 案例 2. 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 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 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 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3 案例 3 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 点评:目前,招标公告除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品类、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和时间外,别无其 他内容。本次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量不全,造成预投标人无法作出是否参加对本项目投标的决 定。可以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笫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 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 1.4 案例 4. 中标公告公示时是否应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点评: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公告时,不公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理由是怕 当地为数不多的评委、专家被供应商“认识”而干扰今后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其实,只要制度 严格、执法规范,相信不正之风是可以杜绝的。 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诚信”制度的监督和验 证。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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