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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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 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 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 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 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 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 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 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 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 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 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 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 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 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 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 资总金额的 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 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 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 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 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 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 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 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 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 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 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 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 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 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 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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