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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ETA验厂SEDEX验厂专用文件-土地权法律法规的识别体系控制程序
目的
确保识别公司的土地权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范围
我国目前土地权的识别
土地权法律法规的识别体系
七个层次的效力级别如下:
《宪法》是我国土地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土地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土地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土地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地方土地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土地行政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地方土地行政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土地行政规章制定。
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土地法律、法规称为“依据法”,土地行政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参考的价值。
从立法体制的角度建立土地法规体系,要注意维护我国土地法制的统一性,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个层次法规的作用。
3.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对土地问题所作的规定,大多集中在土地的所有制等基本问题上。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将该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2.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规范。我国目前有关的土地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要求。该法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内容;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制定了土地相邻权制度;规定了土地产权的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同属于土地法律规范这一层次。
3.3.土地行政法规
土地行政法规是指根据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国务院国务会议通过制定的。土地行政法规是土地法规体系中主要组成部门。通称“条例”、“办法”和“规定”。近几年来,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1988.1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条例》(1990.05.19)、《<》L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05.Ⅱ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01.2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05.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08.0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87.07.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1)、《国务院、中央皲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07.18)等。
3.4.地方性土地法规
地方性土地法规是根据《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制定颁布了诸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性土地法规。工』l盈盏山乏里
3.5.土地行政规章
土地行政规章是指根据《宪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类规章一般称为专项法规。如《土地登记规则》(1989.11.18)、他0拨土地使用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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