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_T 35-2018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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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1 C04 DB5101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101/T 35—2018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 2018 - 12 - 25 发布 2018 - 12 - 31 实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101/T 35—2018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功能基本配置 2 基本要求 3 养老机构医务室 4 养老机构护理站 5 养老机构康复室 6 养老机构增设护理院或护理中心 7 养老机构增设康复机构 7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 7 管理要求 8 评估评价 9 参考文献 11 I DB5101/T 3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 II DB5101/T 35—2018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的术语与定义、医养结合功能基本配置、基本要求、养 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康复室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增设护理院或 护理中心、养老机构增设康复机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管理要求、评估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卫医发[1994]30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卫医政发[2012]17号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本)》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7]51号 《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 年满60周岁的自然人。 3.2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 [选自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 DB5101/T 35—2018 3.3 医疗机构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3.4 医养结合服务 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整合,实现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 务和养老服务的活动。 3.5 养老机构医务室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3.6 养老机构护理站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 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3.7 养老机构康复室(区/中心) 养老机构康复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使用各种利于功能恢复、功能矫治、功能补 偿、功能适应的医疗护理、训练和教育手段,恢复其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能力,使其全面康复。 3.8 养老机构增设康复院或康复中心 养老机构增设康复院或康复中心,为养老机构老年患者提供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保 障,满足老年人疾病康复需求的服务。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功能基本配置 床位数量在 100 张(含)以下的养老机构,可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医务室或护理站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床位数量在 100~300 张之间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康复室。医务室或护理站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床位数量在 300 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应申请设置护理院或者护理中心。护理院的设置应符合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版)》的要求。护理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国卫医发[2017]51 号)的要求。 2 DB5101/T 35—2018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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