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民居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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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民居相关政策简析 2010年11月18日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2、节约土地 3、采取“一村一议”的方式 二、用地指导: 1、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 2、农村居民以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3、居民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 4、一户一宅 三、新民居设计原则: 1、原则上以多层为主,二层叠拼为辅。 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 2层35%0.6 多层35%1.1 2、建筑基底面积应小于宅基地面积的70% 3、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四、周转用地 1、采取“先占后补”的办法补充耕地面积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2、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 4、使用年限为:3—4年 五、使用周转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已列入省、市新民居建设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周转用地 2、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3、拟拆迁的旧村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六、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 1、各示范村基本情况。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2、建新拆旧计划。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 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3、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4、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七、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2、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3、被占地农民的意见; 4、示范村委会意见; 5、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6、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7、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8、宅基地退地协议。 八、开发企业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合作 1、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 招商[ 简介 最新动态]引资,发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九、支持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政策: 1、信贷对象:省、市、县三级确定的示范村及参与新民居建设的企业, 2、信贷规模:原则上不高于50%(农户自筹资金不低于购买新居的50%) 3、贷款优惠政策: 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 ?放贷期限为:5年。 十、税费减免: 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以免除。 十一、产权规定: 1、新民居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 2、房产证: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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