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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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仪征 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SAC/G-13-09 版本/修订次数:A/1 页次:1/4 上汽仪征 明火作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SAC/G-13-09 版本/修订次数:A/1 页次:1/4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明火作业范围、审批手续、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有关事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明火作业的监督、控制和管理工作。 4.2 各部门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此规定进行工作。 5 流程图 无。 6 规定 6.1 明火作业范围及管理职责 6.1.1 凡在厂区内非正常性生产场所进行临时性焊接、切割、使用电炉、喷灯,建筑 施工溶化沥青用火等作业均属明火作业。 6.1.2 明火作业的定级,由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负责确定,并确定相应的消防防范 措施。 6.1.3 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对从事明火作业人员作业资格的审定。 6.1.4 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和动火部门,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对明火现场进行监护。 6.2 安全管理 6.2.1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到位的作业要求。 6.2.2 监护人员要佩带明显安全监护标识,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并能正确使用消防器 材,能掌握紧急处置措施。 6.2.3 禁止将氧气作为通风源,动火作业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动火时间、范围,无动火 证严禁动火。 6.2.4 动火后的安全检查 6.2.4.1 必须对作业部位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修补好,焊接 过的受压设备、容器、管道要经过水压或气压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凡经 过焊、割或加热后的容器,要待完全冷却后才能使用。 6.2.4.2 明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确认安全, 方可离开。下班时要主动向警卫人员或下一班有关人员交代,以便加强巡逻 检查。 6.3 明火作业的时间,原则上定于在正常上班到下班之前 0.5 小时之间进行。如因技 改等项目进度有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明火作业时,申请部门必须在危险作 业审批表上如实填写清楚,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上汽仪征 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SAC/G-13-09 版本/修订次数:A/1 页次:2/4 上汽仪征 明火作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SAC/G-13-09 版本/修订次数:A/1 页次:2/4 编制日期:04.08.20 审核日期:04.08.20 批准日期:04.09.21 生效日期 编制:戴晖 审核: 卜缘宗 批准:张永明 04.09.21 6.4 凡发现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动用明火者,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有权责令其停止 作业。外来施工,按外来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此造成事故的,有关领导和 直接责任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5 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范围 6.5.1 一级动火的审批(特别危险区域:如油库、油漆车间、危险品危险等)。 6.5.1.1 由要求进行明火作业部门的领导,填写 《动用明火作业审批单》,采取有效 安全措施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 6.5.1.2 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接到审批单,并听取明火作业部门技术人员情况介绍 后,召集有关部门的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探审核,分别签署意见。 6.5.1.3 上述手续完备,具备动火条件后,报领导审批。 6.5.1.4 重大危险区域且对周围其他单位、地区居民有直接影响的项目,应申报地区 消防主管部门审批。 6.5.1.5 经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开具 《动用明火作业许可证》。 6.5.2 二级动火的审批(库房、易燃物较高的区域)。 6.5.2.1 由申请明火作业人员或部门填写“动用明火作业审批单”报本部门领导。 6.5.2.2 部门主管领导,应召集明火作业部门安全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提出和落实安 全措施,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 6.5.2.3 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接到审批单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分别 签署意见和开具《动用明火作业许可证》。 6.5.3 三级动火的审批(普通车间及易燃的可燃极底的区域)。    由申请明火作业人员填写《动用明火作业审批单》,部门安全员到现场检查, 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签署意见后,由部门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事务科, 经安全事务科批准,落实防范措施后开具《动用明火作业许可证》。 6.5.4 节假日、厂休日动火的审批    如因工作需要,须在节假日、厂休日进行动火作业的,按一级明火作业要求进行 审批。 7 评审和更改 总经理办公室至少每年一次对本程序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 并再次批准。 8 相关文件 无。 9 记录 9.1 《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 9.2 《动用明火作业许可证》 10 附件 上汽仪征 管理制度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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