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政策案例研究20120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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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整理. PAGE .学习帮手.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研究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拟)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管性规定的法律文件主要是证监会于2008年10月9日制定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最近,证监会加强了对(拟)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管,主要法律性文件为证监会公告[2011]41号第(九)条的规定: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提升股东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应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充分披露利润分配信息,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由上述可见,证监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管,主要包括: 强化、细化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上的信息披露,以便于投资者的决策; 明确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加强独立董事监督职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查询,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企业,证监会并未有对分红政策直接的要求与规定,但拟上市公司最终会转变为挂牌上市的公众公司,从这一角度来讲,拟上市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至于具体的分配政策,则需要根据合自身情况,并结合其他已上市公司的做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近期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1、近期上市公司案例 本文主要选取了2012年1月1日-2012年2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中小板企业所披露的分红政策。 序号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上市 板块 分红政策 所处行业 1 卡奴迪路 002656 中小板 发行上市后的前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发行上市三年后,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定现金分红比例,但各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各年度的盈利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实施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办法。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2 中科金财 002657 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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