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管路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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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6 煤矿井下管路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 (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管路和电缆的吊挂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根据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原《煤矿井下管路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进行补充修订,原办法将不再沿用,以新规定为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公司所有煤矿。管线主要包括:压风管、供水、排水管、瓦斯抽放管、注浆管、注氮管、乳化液管及各类电力、通讯电缆等。 第二条 ?管线吊挂原则:管路和电缆原则上应分别敷设在巷道的两侧;受条件所限,敷设在同一侧时,管路应与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且应敷设在电缆的下方;管路敷设距底板至少保持0.2m以上距离;在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的两侧。 第三条 巷道内管线的敷设应满足设备、行人的安全需要,巷道出现冒顶、底鼓时应及时修护。 第四条 各煤矿应根据各队组工作区域合理划分管理范围,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管线吊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负责。 第二节 管路的吊挂 第五条 立井井筒管路的敷设,必须要有专门的安装施工设计,钢管内外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钢管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其它材料管路的连接宜采用快速接头连接。倾斜井巷或平巷管路连接宜采用法兰或快速接头连接。 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设,必须按瓦斯抽放设计的要求安装布置。 第六条 管路吊挂间距:钢(铁)管间距4m;PE管间距2m,高压软管间距为1m。 管路沿巷道顶部吊挂时,压风、供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等应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布置,管子间距为0.1-0.3m。 管路在巷道一侧吊挂时,压风、供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等应按从上到下的顺序布置,管子间距0.1-0.15m。 管路沿巷道底部敷设时,必须要有托架,托架高度不小于0.2m。 瓦斯抽放管应在回风巷布置,严禁和电缆同侧布置,应与风管和水管分别布置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与风管和水管同侧布置时,应布置在风水管的下侧。瓦斯抽放管上下侧要避免布置电气设备。吊挂间距不大于4m,距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瓦斯抽放管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管路颜色: 巷道内从迎头向外100m后的管路必须进行刷漆防腐处理,刷漆必须保证均匀,刷漆的颜色遵照以下规定: 压风管路为黄色; 供水管路为绿色; 排水管路为灰色; 瓦斯抽放管为红色; 注浆管路为橙色; 注氮管路为天蓝色; 乳化液管为白色。 第八条 管路标识: 巷道内管路应有标明用途、管径、长度(管路编号)、流体方向等的标识,管路标识应规范、清晰,管路表面应保持清洁、干净。管路标识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注。 箭头用来指示流向,直线管道100m一个箭头,拐弯、过墙两侧均要标注箭头,DN100(4寸)及以下的管道,箭头长度是管径的2倍,DN100(4寸)以上的管道(不含瓦斯抽放管),箭头长度是管径的1.5倍,瓦斯抽放管箭头长度与管径一致,同一趟管道的箭头长短大小要一致。直径用“DN”标识,单位为mm,字母、数字高度与箭头最宽的宽度一致,字体颜色与箭头颜色一致,编号统一喷在距管道口右侧0.8m的位置并便于观看。 管路标识符号遵照以下规定: 压风管路用“压风(YF)”表示; 供水管路用“供水(GS)”表示; 排水管路用“排水(PS)”表示; 瓦斯抽放管路用“抽放(WS)”表示; 注浆管路用“注浆(ZJ)”表示; 注氮管路用“注氮(ZD)”表示; 乳化液管路用“乳化(RH)”表示。 例如:压风(YF)-DN100-88。 “YF”表示该管路为压风管路; “DN100”表示该管路直径为100mm; “88”表示该根管路编号为第88根。 第九条 压风、供水管路每隔50m应加装一组分支三通和截止阀;当遇到钻场处,安装一个分支三通和截止阀;截止阀一律口朝上倾斜30°布置,管路要求密封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条 同一巷道内同一管路的管径必须保持统一,不得使用不同管径的管路,严禁使用前小后大管径的管路进行对接。 第十一条 管路敷设时,在巷道的拐弯、车场等处需要圆弧处理时,应用同型号的管路加工弯头、龙门架进行过渡连接,严禁使用软管或规格较小的管路与主管路连接;由风水管路引出的支管要和主管平行布置;引出处应用快速接头、法兰和专用卡箍固定,严禁用铁丝绑扎,必须用规范的铁钩吊挂。 第三节 电缆的吊挂 第十二条 在水平和倾斜巷道(30o以下),包括大巷、顺槽、联络巷及措施巷电缆,应用标准电缆钩自上而下悬挂,公司采用的标准电缆钩为:大巷五大四小式七钩、运输顺槽九钩、回风顺槽四钩或五钩、皮带大巷五钩、一般巷道满足要求可用三钩,钩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 电缆悬挂排列,原则自上而下顺序为:监控线、电话线、照明信号线、低压动力电缆、高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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