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大税务风险管控知识学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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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履行期限—税收筹划的关键点 进项税抵扣技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三、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销售该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案例: * 履行期限—营改增前后最大风险点及化解策略 风险的反面即是收益,税收筹划其实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营改增初期,企业一定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否则一不小心即成”自作聪明“。 合同是合理又合法的筹划方法重要工具; 营改增前后税交错税务机关怎么办? 地税机关预交税款化解策略 * 履约地点与发票开具点的暧昧关系 特殊票据的开具地点 营改增前后发票开具地点变化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跨省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调剂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 必须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专票、普票 涉及不同税率,必须标明 纳税义务人应按照相关税种及纳税期限、纳税方式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可能触犯偷逃税等法律责任。 * 交易方式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推迟了纳税义务:资金的时间价值。 * 进销项匹配的合同控制策略 进销项匹配是财务控制的目标,合同是达到该目标的有效工具。 纳税义务的产生及“以票控税”进项税抵扣导致企业的资金情况更加“捉襟见肘”,需要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防止“垫资又垫税”的局面 企业一定要综合考虑,控制融资规模及节奏,备足资金头寸削峰填谷,保证资金安全。 * 商品、服务税务属性和发票孪生关系: 商品、服务税务属性决定是否开具发票和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 发生成本费用是否一定取得发票? 应税行为:增值税或营业税 注意营改增前后发票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商品、服务部分不可或缺的内容(专票、普票、税率) * 混合经营和兼营合同风险管控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取消106号文混业经营: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是否分别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解读: 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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