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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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8日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进一步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作用。 建筑起重机械是工程施工最重要的机械设备,也是专业技术、安全可靠要求高的机械设备。建筑起重机械是施工的常规武器,同时它又是事故的高发区。2007年发生的几起恶性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迅速催生了建设部第166号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2000年——2008年4月,媒体曝光的120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事故的统计来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呈群死群伤特征。120起事故死亡总人数232人,平均每起约2人;租赁使用单位74起占59%,安装单位42起占35%,制造厂家4起占3.5%;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事故96起占80%。主要问题集中在:无证上岗;超负荷使用;违规安装拆卸;基础不符合要求;附着不规范;自行加工起重机结构;安全技术方案错误;载货升降机违规载人等。起重设备原因造成事故18起占15%,问题集中在主要结构严重锈蚀、主要结构裂纹;连接螺栓松动;销轴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等。显而易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可以相信,《规定》对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且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这样一来,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自然会定位到其内部各安全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风险共担的局面。另外,《规定》通过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备案、使用登记三项制度把设备产权、设备安拆和设备使用纳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体系之内,如果实施动态监管,非法产品、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产品很难流进建筑施工现场,无资质的安装队伍、挂靠的安装队伍、无证的上岗人员也很难流进建筑施工现场,这对于排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有重要意义。   《规定》第二条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范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公布,在“建筑起重机械”界定范围内的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高处作业吊篮。其主要特点表现在,建筑施工环境和条件复杂多变、庞大金属结构和起重物的高势能大空间运动、起重机械特殊的结构形式和多机构组合运动、多工种多环节协同作业,使起重作业的安全问题尤其突出,特别是在城市中施工的大型起重机,事故极易破坏公共安全。   建筑起重机械近年事故频发,其事故和事故隐患主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内)、安装拆除过程中、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是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是这些掌握产权、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提供服务的专业公司。专业公司服务质量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是至关重要。   《规定》之所以强调专业,是因为建筑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者是“特种作业人员”,有其行业特殊性。在建筑业内,涉及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是非常多的,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质量安全、检验试验等上百个,《规定》的实施是强化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描述为: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说的“监督检验”不是所谓“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际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是建筑起重机械很重要的一道安全屏障,检验检测机构也是《规定》中很重要的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检验检测这个环节,如果说按《规定》第十四条,安装单位的“自检”侧重于对“安装质量”的检验,那么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则是对安装在特定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的“总体评价”,包括其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换言之,一旦“总体评价”有误,让《规定》第七条所明确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混进施工现场,后果不堪设想。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这如何理解与执行?   标准节是塔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结构。一般来说,不同制造厂、不同型号的设备其标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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