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三章商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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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行为规制方式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系国家 主观主义原则: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 德国:将商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客观主义原则: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 法国:以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事法律行为 折中主义原则: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 日本: a)任何主体从事的“绝对商行为” b)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 c)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2、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 3、商行为的表现形式为营业 4、商行为须体现特定形态的商业活动 二、商行为规制方式 (一)概括方式 又称主观主义或商主体法主义 · 以商人概念为标准,对商事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二)列举方式 又称客观主义或商行为法主义 · 列举的方式界定商事行为的范围 · 不强调商人概念在界定商事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折中方式 · 概括方式和列举方式相结合确定商事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1、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 通常由法律列举限定的,不能作推定解释。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 依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为认定要件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便于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 2、以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中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 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 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 *意义:理论和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具体的现代社会,此分类将越来越模糊。 ? 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兼营业务理解为附属商行为 3、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双方商事行为: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 如: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商品销售行为、制造商与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商事代理行为、商业居间 单方商事行为:只有一方为商主体 (混合交易行为) 如:银行—普通市民、零售商—消费者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4、以商法规范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分类,固有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又称“传统商行为”、“纯粹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依法律规定、法律列举直接认定。 包括:绝对商行为、固有商人的营业行为 推定商行为,又称“准商行为”、“非完全商行为”、“非固有商行为”: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确认其行为性质 ,是拟制商事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 *意义:将商法规定之外的行为纳入到商法的适用中,扩大了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1、概述 从商法对商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个性角度的分类。 一般商行为:商事活动中具有共性并受商法规范所调整的行为 2、一般商行为的内容 商事债权行为 商事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债的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 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 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定。 商事特殊规定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规定 商事合同缔约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 一般:缄默不具有意思表示效果。 例外: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如我国《合同法》20条。 三、商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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