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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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第 PAGE 5 页 共 NUMPAGES 5 页 第二章 火灾保险案例 案例一:某工厂自2002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3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2003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代理人的失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案例二:2003年11月9日 案例三:2004年6月7日,某市的一家机动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并保了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为615000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为187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当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核时发现,核保人员误将费率按一级工业险计算(本应为二级工业险),结果保险费少收了0.4‰。发现这一失误后,保险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求补缴保险费320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肯补缴,于是保险公司在6月29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同年9月12日上午10时,该机动车修配厂的一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灾,该厂职工及附近居民进行了奋力抢救,40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件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验证,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显然是在大家抢救财产的紧急当口,有某些不法分子,假装参与救火而趁机打动劫。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与核实后,定损为:固定资产损失36800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57200元,施救费用1230元。双方对这起事故的保险责任的确并无异议,同意属于火灾责任及盗抢责任,但在赔付金额的计算上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均足额投保,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不足且一直未补足,保险人将原保险单做了批改,并通知了被保险人,出险后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金,即(36800+57200+1230)×1.6‰/2.0‰ 案例四:1997年8月8日,福建省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将近8亿元的资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岩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签单保险费1011068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分三期支付。三德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时已支付70万元保险费,尚欠311068元保险费,在人保龙岩分公司的多次电话、书面催讨下,又于98年10月支付10万元,剩余的211068元拖欠保险费,三德公司以无保险事故、无索赔等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经多次催讨不成,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2000年3月,人保龙岩分公司将此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你认为龙岩三德公司拒付保费是否有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诉讼是否合法?法院将会怎么判? 案例五:2005年1月3日,某市永和食品厂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7月,该地连降暴雨,由于泄洪措施不力,洪水在市内横行。洪水进入永和食品厂的一座糕点仓库,水深一度达到1.23米 (1)认为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淹没浸泡的糕点,由于被保险人将其自行削价处理,造成的差价损失190358元,不是由洪水直接造成的,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而对13400元属于施救行为造成的支出,应由保险负责赔偿。 (2)认为食品厂自行削价处理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造成的差价损失190358元及相应的费用13400元,均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都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认为该食品厂削价处理仓库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施救行为,但此行为造成的差价损失属于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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