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输送带、橡胶履带、挡边输送带生产项目(宏昆橡塑公司)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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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I 前 言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灵山镇兴灵路,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约12276.93m2,总建筑面积9172.1m2,主要从事橡胶输送带、橡胶履带、挡边输送带生产,年产量分别为10万m2、1000条、5万m2。项目于2009年5月投产,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已被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淘汰和限制项目,不属于《青岛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南(2006)》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属于“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工”中的第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有硫化工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其“橡胶输送带、橡胶履带、挡边输送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我单位在现场踏勘、监测、调研和收集资料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在停产整改、环境影响评价期间及评审结束后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在炭黑及其他粉料解包、配料、分装工位上方均设置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支15m高排气筒(P1)排放。 2、炼胶区域的密炼、开炼、开炼后胶料冷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进入一套UV光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 3、1#硫化区域和2#压延区域开炼、硫化、压延、胶料冷却和输送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UV光催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P3)。 4、3#和4#硫化区域产生的硫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UV光催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排放; 5、将燃煤锅炉淘汰,设置燃醇基燃料锅炉。 虽然企业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经监测,部分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但整改监测期间,生产设备未完全投入生产,监测数据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物的实际源强,只能反应环保设备的处理效率,因此,本项目环评污染源计算采取橡胶行业经验系数进行计算。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橡胶输送带、橡胶履带、挡边输送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9月26日通过了即墨市环保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履行了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对本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环罚字﹝2017)0352号),缴纳了行政处罚款,并于2018年1月4日报送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橡胶输送带、橡胶履带、挡边输送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本项目环评及审批期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3日印发了《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23日开始实施),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291橡胶制品业,适用该规定。本项目不符合该规定中的第二、(三)条“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的规定并属于第三、(一)、2条不再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扩建项目,故项目未审批。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违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原﹝2018﹞205号)、《青岛市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4次专题会议纪要》(青化专办会﹝2018﹞4号):对于2017年6月27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化工企业,相关部门在完善相关手续时,可以不受落户地省政府认定公布化工园区的限制,但其他条件必须严格把关,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橡胶输送带、橡胶履带、挡边输送带生产项目属于2017年6月27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化工企业,且已取得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补办环保手续的文件(《关于抓紧完善相关手续的通知》,2018年6月25日),项目符合建设要求。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生态红线且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没有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目前已完成问题整改,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应急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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