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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钢炼钢厂区域设备常规协力检修工程
二炼钢精炼区域2018年设备检修
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合同编号:
分包合同编号:
承包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分包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梅钢炼钢厂二炼钢精炼区域2018年设备检修;
(二)工程地点:南京市中华门外新建梅钢公司内;
(三)劳务分包内容:梅钢炼钢厂二炼钢精炼区域设备检修包括:1、精炼炉系统设备:LF加料区域设备、LF加热系统、设备冷却水系统、净环水系统、软水系统及现场水箱、泵阀站、氧、氮、氩、压缩空气等机电仪液压设备和辅助设备(除高配设备以外)的所有设备(含炉盖更换升降台车及检修用悬臂吊);倾翻台相关机电设备;吹气赶渣设备;2、RH区域系统设备:真空脱气,加料系统,真空脱气系统,顶枪系统,钢包车系统,辅助系统(真空槽烘烤、真空槽修砌区域等),蒸汽系统,煤气系统,氧、氮、氩、压缩空气等设备以及相关设备,真空槽现场的修补工作,RH维修区域设备等上述划定区域范围内设备的日、定、年修、事故抢修及区域内的增援工作。
(四)质量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合格的标准。
第二条 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06月20日
计划完工日期:2019年03月31日
总工期:284日历天。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数量
(一)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
(二)劳务作业数量:详见附件一《分包工程量及费用清单》。附件一中所列劳务作业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以乙方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劳务作业数量,结合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单价确定结算总价。
(三)合同单价:详见附件一《分包工程量及费用清单》。
1、本合同为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合同。价格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
2、清单中的单价为相应工程劳务作业计价细目下全部作业的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包含了除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工、料、机外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完成本工程劳务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3、合同单价组价的依据: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一)本合同及附件;
(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书;
(三)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业主、监理、甲方所编制的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工艺、安全、环境、进度等方面的书面通知和文件要求;
(四)双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劳务作业要求
劳务作业须满足下列标准:
(一)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二)在施工中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三)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或隐蔽,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隐蔽。否则应由乙方返工,费用自负。
第六条 安全施工、“四节一环保”、职业病防治与质量
(一)在施工期间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环境污染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安全部门或地方部门按规定所征收的一切费用。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在施工区域外发生的治安案件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及责任者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不得要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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