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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成审第号成本监审报告书申报部门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名称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监审单位高阳县物价局关于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报告高阳县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队根据国家发改委第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监审的规定及操作规程遵循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于年月依法对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及审核结论报告如下成本监审项目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审核单位基本情况保定中石
高价成审[2018]第1号
成本监审报告书
申报部门: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
监审单位:高阳县物价局
关于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报告
高阳县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队根据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监审的规定及操作规程,遵循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于2018年6月依法对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及审核结论报告如下。
成本监审项目
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审核。
单位基本情况
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是从事高阳-保定-徐水天然气输
配工程及相关设施建设、经营、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10年10月,原名高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1月更名为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9300万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占51%股份,保定中石油天然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占49%股份,为国有控股企业。
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办法》
3.河北省物价局冀价成字〔2015〕第283号《河北省成本监审目录》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5.河北省物价局冀价成规〔2017〕第157号《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6.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账务资料
7.监审小组现场勘察、市场调查等搜集的有关资料
四、成本监审程序
1.成立监审小组。根据成本监审制度规定,高阳县物价局于2018年5月28日成立成本监审工作小组,组长申红华,成员张玉英、张振宇、王业辉。
2.制定监审工作方案。经成本监审小组研究,制定了《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3.下发《成本监审通知书》。我们于2018年5月28日向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下发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及要求报送材料明细。要求公司在2018年6月8日前提供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
4.实地审核。成本监审小组于2018年6月20日、25日对该公司实地监审,察看了公司的相关材料,听取了该公司基本情况的汇报。
5.审核、测算配气价格。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原则,对该公司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各项数据进行了审核、调整和测算,并计算出定价成本。
6.征求意见。我单位于2018年9月12日向该公司反馈成本监审数据情况,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五、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
公司气源为管道天然气。我们对公司成本构成的各项指标进行核算时,对涉及定价成本的各项指标按规定进行修正,重点对其购气量及价格、售气量、工资、折旧、固定资产等指标进行了认真的核定。对公司现行供气状态下的人员数量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对其他成本项目依规定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原则,剔除其不合理的因素,确认该公司供气运行的合理费用,核算出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高阳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六、成本核定情况及依据
1.工资薪酬的核定。依据高阳县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为基础,企业计提费用按工资总额的44%计提,职工人数根据可研报告及实际发展情况核定为33人,共计272.66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根据调整后的折旧年限进行核定,
并扣除高压管网部分,共计149.91万元
3.营运成本(费用)的核定。根据2017年实际发生额,扣
除折旧、利息项目,共计334.98万元
4.销售气量的核定。2017年销售气量损耗低,按规定核定,供销差率为2.11%,销售气量核定为2705.68万立方米。
5.无形资产(土地)的核定。按可研报告数据核定为347.29万元,使用年限30年。摊销费用为11.58万元。
七、审核结论
经审核,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司高阳县城镇管道燃气配
气成本为0.2843元/立方米(不含高压管网短途运输费)。
价格成本监审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对燃气进行配送环节的价格。
2.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单位不承担责任。
3.本报告有效期一年。
九、审核机构及人员
审核人员: 张玉英 张振宇 王业辉
监审机构负责人: 申红华
高阳县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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