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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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新近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及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具体包括:(1)将本人经营的经济业务收入全部入帐,并结算出所有帐户的余额。(2)对移交时未尽的事项和应说明的问题予以交代和解释。 第四条 公司各经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财务意识,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地接受领导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上年公历12月26日起至本年12月25日止。每月25日为月结算日期,经营部门或个人不得提前或延期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安排。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财务部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时,本制度未涉及的部分参照财政部 近期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 实收资本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入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性的主要设备、工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视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5%。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下月起不再提折旧。不需用的、未使用的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和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耐用物品和用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的应收款项﹑资产﹑投资均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减值或跌价准备,实际发生时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十二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持有各种原材料和机零配件。存货的购进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领用和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以现有帐面价值,按10年标准摊销。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销售商品混凝土收入;废旧物资出售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资产处置﹑废品处置﹑罚款等非经营性项目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商品混凝土的销售成本。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交通补贴、加班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等,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属于行政后勤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营销部的计入经营费用,属于生产部门的记入产品生产成本;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时属于行政后勤部门的记入管理费用;属于销售部门的记入营业费用;属于生产部门的记入制造费用。广告宣传﹑策划等发生的费用记入营业费用。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财务分析资料以及有关经济合同等资料。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财务档案进行及时整理、装订成册,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须妥善科学的管理,做到有序、查阅方便、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防止散失、毁损和泄密等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外借、复制会计档案必须通过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和各种存款。现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和到期票据.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的目标是,既要尽可能地减少货币资金的余额,以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又要保证四种需求(即交易性需求、补偿性需求、预防性需求、投机性需求),而且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规定的各种结算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零星库存现金为1000元以下,最多不超过五天备用金即5000元的库存现金额且必须存入保险柜,超过限额部份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冲现金。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 第五章 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二十一五条 公司的有价票券是指:国库券,债券,税务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有价票券按规定应连续编号,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发票和收据开废时应将作废的部分全部保留(不能缺少其中任何一联),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六章 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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