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ppt

  1.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建筑法规》案例调查分析 2012年6月 装饰1181班 学号38 姓名:董文博 案例分析一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 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 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 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 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 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 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 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 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 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 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 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 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 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 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 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 责任。 分析 分析1: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 是什么 案例分析二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 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 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 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 再分包。” 分析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 案例分析三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 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 责。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包给他人。 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 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 而将工 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 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背景资料】 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问题: 解答 解答: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文档评论(0)

lxm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