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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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涉税检查中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应按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告知,并自纳税人确认《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60日。60日为《办法》规定时限,如在实际工作中与稽查或评估案件流程时间有冲突,请与案件任务下发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问题: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时发现了不合规发票及外部凭证,是否需要给企业发送统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60日的时间如何计算?60日的时限与案件进度时限要求相冲突如何处理 《办法》本身对十五条中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并无具体限制,但在实务操作中比如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还应参考“征管法”等关于查补时限的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 问题2:对“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比如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日2018年5月31日以后发现的,都属于汇缴期结束后发现,那么如果是2027年发现,是否也可以适用第15条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指《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 “规定的期限” 如何理解?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不能。根据总局政策解读: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问题:如果纳税人已经税前扣除的支出由于被税务机关发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在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取得发票,相应的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那这部分支出如果在五年内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补扣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共同接受劳务的成本费用分摊扣除问题,《办法》第十八条首次引入了分割单,该规定是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办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割单如何填制进行明确,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中规定,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问题:分割单的样式等是否确定 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提及的“劳务”均为上述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问题2:该条款中的应税劳务如何理解?是否等同于 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劳务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时产生的这些附加费用,由于出租方处理方式的不同,既有采取销售方式处理的,又有采取费用分摊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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