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法分论)课件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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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章重点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毒品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毒品犯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淫秽物品犯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 暴力、威胁方法 暴力方法导致他人伤亡的如何认定? 本罪的认定:与抗税罪、聚众除非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 冒充的认定 非法利益的范围 主观方面 本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 证章类犯罪 证章的范围: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居民身份证 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问题 牵连犯问题 专用器材、信息类犯罪 警用装备,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国家秘密,间谍专用器材,计算机信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类犯罪 犯罪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则限于首要分子。 集会、游行、示威类犯罪 同时有杀害、伤害行为,如何处理? 流氓类犯罪 聚众斗殴罪,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聚众淫乱罪,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聚众淫乱的行为。(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滋事生非,无理取闹,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的想象竞合;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侮辱妇女的,法条竞合。 流氓类犯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要求轻伤以上的程度)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类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 会道门如天地会、一贯道、同善社(堂)、宗教哲学研究社、归根教、西华教、白莲教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等劝人自杀,诈骗、奸淫、分裂国家 其他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犯,本罪与教唆犯的区别 侮辱国旗、国徽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司法解释 行为人以设赌局为名,骗得他人参赌,在赌博中作假,骗取参赌人员赌资的构成诈骗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复杂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有罪或者无罪的人 虚假的标准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主体、时间、行为、内容、目的) 本罪与包庇罪(主体、时间、内容、对象) 窝藏、包庇罪 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主体、时间、对象、目的、行为方式) 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本罪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顶替人认罪、自首 同案犯能否构成包庇罪? 2002年8月,毛某因开矿所需,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到某民用爆破服务站购买爆炸物品。该站职工朱某、高某、周某在明知毛某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卖给其炸药16箱(384公斤)、导火线1盘(250米)、雷管2盒(200枚)。在公安机关查处该案过程中,朱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作了隐瞒高某、周某的犯罪行为的供述。 赃物犯罪·关于机动车 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客观方面:判决、裁定的范围,情节严重 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伤害执行人员的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妨害监管秩序犯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罪主体、行为、杀伤行为的定性) 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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