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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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7— 目 录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2)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8) 宁夏大学运动队奖励办法(11) 体育学院分管训练副院长工作职责(15) 宁夏大学高水平队教练员训练课堂常规规定(16) 教学(训练)督导员工作职责(18) 宁夏大学教练员目标责任书(19)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补助发放管理规定(22)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带校外队员训练有关规定(23)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服装管理规定(24)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外单位参加各类比赛管理规定(27)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训练与比赛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提升学校知名度,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4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校纪检委、校体委、学生处、教务处和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运动训练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纪检委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入学资格以及专项考试进行监督,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学生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和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二)组织、协调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并进行文化课成绩的管理; (三)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学位资格的审核工作。 四、校体委负责:审核学校运动训练工作计划,核拨运动队参赛相关费用和运动员日常训练补助。 五、体育学院负责: (一)制定学校运动训练工作计划; (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专项技能的考核与选拔; (三)教练员的遴选、聘任与考核; (四)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成绩的评定; (五)协助校体委做好运动队参赛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通过专项测试和文化课程考试,达到招生要求并已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工作应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在学校主管领导的负责下,由学生处和体育学院具体落实高水平运动员的专项考试与招生工作。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证明必须属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者(含隐瞒伤、病者),取消入学资格与学籍。 第四章 运动员管理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时必需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对不签协议或经训练达不到协议规定要求者,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按所选专业跟班学习,分项目训练。半天学习文化课程,半天进行专项训练,按照学分制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提高专项成绩,对于达到健将级水平的运动员,原则上只选修所学专业通识教育课、通修课以及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中的理论课程,主要采取学期初或学期末集中授课的形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定成绩。实践课(教育实习、毕业论文除外)学分以专项训练课成绩代替。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与学分数,按照《宁夏大学教学指导书》中运动员所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除健将级水平的运动员外,其他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均按学校、学院统一要求进行考试。运动员所修课程按照《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折算等级由体育学院根据其比赛成绩和运动水平确定,每学期核定一次报教务处备案。折算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折算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运动员如遇重大比赛,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该学期部分或全部课程的缓考手续,其补考成绩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运动员奖学金的评定以折算后的课程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要积极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比赛,不得以任何理由旷训和旷赛。同时在正常训练、比赛时间外,必须学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无故不参加训练、比赛或无故不上课等违犯纪律的运动员,将按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限非体育专业),其成绩由教练员按训练出勤、比赛成绩评定,不再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以下原因之一,可以申请退队: 一、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训练、比赛者; 二、运动队因新老交替、项目、位置等变化被淘汰者。 第十七条 运动员退队时,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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