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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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黄岭子镇 村林地承包字[ ] 号 集 体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书 伊通县集体林权改革办公室监制 甲方(发包方): 村 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组 户 主: 身份证号: 住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造林,树木归乙方。 宗地号: 单位:公顷、立方米 林地座落 村 组( 屯) 小地名: 林 班 小 班 森林类别 林 种 树种组成 林 龄 面 积 林木蓄积量 四 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重要说明 二、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费标准及给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经同甲方协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发展林下经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在一年内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变林地用途(建筑、开矿等)时,应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乙方应落实管护措施,林木采伐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举报乙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 5、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服务; 6、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本合同约定的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地、林木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享有在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置权;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助金;属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态补偿权。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 3、有权制止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4、依法保护、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及时造林。不得因发展林地经济而对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经营; 5、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进行;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6、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林木价值 %的违约金; (三)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应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合同约定的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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