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结构设备监造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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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工厂签订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DL/T503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和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包括各类弧形闸门和平面闸门中的工作闸门、事故闸门、检修闸门等)及其埋件制造项目监理。 (3)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机构按驻工地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处、驻厂设备制造监理站两级设置。设备制造厂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项目机构。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项目机构,明确项目机构的组织、岗位、人员及其质量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按合同文件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有关质量责任人员及其质量职责。 合同签订后30d,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质量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批准。质量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 2)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网络。 3)人员及培训计划。 4)设备(包括大型工装、胎模具)计划。 5)材料准备情况。 6)主要工艺路线和流程。 7)车间、场地安排计划。 8)其他应报送材料。 (3)设备制造工艺文件。分项设备制造开工14d前,监理机构应督促制造工厂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图样及合同规定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完成设备制造工艺文件编制并报监理机构批准。设备制造工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艺路线,包括工艺路线中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控制停止点的设置情况。 3)工艺过程卡,包括下料、坡口加工、拼装、焊接、校正及机加工等工序、工步的质量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及记录表格。 4)检验和试验,包括检验和试验程序、检验项目、合格标记及记录表格。 5)人员安排和计划(可用专项报告报送)。 6)材料采购及管理(可用专项报告报送)。 7)机械设备配置与大型工艺装备。 8)安全措施。 (4)专项工艺文件。设备制造工艺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工序,例如属于一、二类焊缝的焊接,以及不易或不能通过最终检验和试验充分得到验证的特殊工序,例如铸造、锻造及热处理过程中的部分工序等,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厂事先制订专项工艺文件报监理机构批准。 (5)设备制造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按每台制造设备合同交货期,逐月编制落实到每个生产车间、每道加工制造工序、每个工作日的设备制造月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批准。 (6)合同支付计划。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工厂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规定的报表格式,逐月制订合同支付计划,通过驻厂监造站审核后报监理处批准。 (7)质量保证体系评审。驻厂监理机构应按长江委三峡工程建设监理部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规程》对设备制造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评审。 评审遵守客观证据原则。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实际运行情况的不符合项(包括体系性不符、实施性不符、效果性不符),驻厂监造站应提出整改要求,指示制造厂限期纠正。如果发现质量保证体系存在大量严重不符合项,驻厂监造站应及时向设备制造监理处报告。 (8)工艺文件审查。驻厂监造站应按监理部的《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作规程》对设备制造工厂提交的工艺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查重点内容应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控制停止点的设置,质量检查项目、内容、方法、检测频次,检测仪器,记录及人员等。 (9)人员资格。监理机构应督促驻厂监造站按规定对设备制造工厂从事一、二类焊缝焊接的焊工、从事无损检测及计量工作的检验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该项工作资质要求的人员,驻厂监造站应指令制造厂立即撤换并向设备制造监理处报告。 (10)开工许可证。 1)设备制造工厂按上述要求报送的各类文件一式两份,应经工厂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监理机构审阅后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申报文件留存。审签意见分为:“照此执行”、“按审签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除非设备制造工厂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设备制造工厂可即时向驻厂监造站申请开工许可证。驻厂监造站在接到申请后3d内签发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11)设备制造工厂因未能按期报送开工申请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试样,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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