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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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涵义: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要件:a标的物须为动产;b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c须有加工行为;d须产生新物 法律效果:a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的材料主义(法、日、台);b以加工主义为原则,以材料主义为例外的加工主义(德、瑞) 添附的法律效果 强迫得利 不当得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仅构成侵权责任而不存在添附的情形。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财产,只是导致了对财产权的侵害或者财产本身的损害,而并没有产生新的物。 ??????既构成添附又构成侵权的情形。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外,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仅构成添附但不存在侵权的情形。这主要出现在合同关系中,是由于违反合同、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等原因而发生的。 《民通意见》86条: 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民通》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担保法解释》第62?条。该条主要从添附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角度加以规定,堪为司法实践对各种添附类型的间接认可,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人的份额。” Case:田某继承了父母在外地的三间房屋。由于无瑕顾及,就委托张某代为照看,张某经田某同意住进该房,对房屋进行修缮,使房屋由土木结构为主变为砖瓦结构为主,张某支付了大部分费用。此后,张某经田某同意,将房屋租给阮某。阮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允许阮某改造房屋,将房屋的隔断墙打通,进行了内外装修,并于屋后搭建一间仓库。田某后要收回房屋,引起张某、阮某不满,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归田某,而对阮某、张某给予合理补偿。 结论:经他人同意而对他人房屋进行装修的,如果房屋所有人愿意接受该装修,?应将附合物判给房屋所有人所有。但是如果房屋所有人认为该装修对自己没有任何可得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还有害,而不愿意接受该装修,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不仅不能请求对方对房屋予以拆除,以带走装修材料,而且还应当对房屋装修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廖文清与廖文武系兄弟关系。廖文清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廖文武结婚用。廖文武婚后又将此房转给他人使用,廖文清夫妇遂起诉,要求他人迁让房屋,胜诉后判决已执行完毕。廖文清夫妇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妇赔偿其损失。审理中廖文武夫妇承认是其所为,但同时认为该装潢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提供了部分单据),现自己不住了,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廖文清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本案运用民法的添附理论,认定被告所破坏的装潢设施已构成该房屋合理的添附,即使当时的装潢为被告所建,其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该装潢已不为被告所有,已经转移至原告。从这点上说,被告不是砸了自己的东西,而是砸了别人的东西,故法院判决是合理的。虽然,被告享有求偿权,但是在本案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来,庭审中也未提及,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他的求偿权这一部分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他可另案诉讼,行使求偿权。不过,依笔者之见,被告的求偿权也仅能是一种诉权,其在实体上一般难获胜诉,因为他所求偿的那一部分已经被他自己破坏掉了,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业已丧失。 取得时效 涵义:无权利人,持续以一定状态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者持续以一定状态行使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制度 目的及性质: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性质为法律事实中的状态 动产取得时效要件 占有 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自主占有) 须和平占有 须为公然占有 经过法定期间 他人之动产 不动产取得时效要件 占有 须经过法定期间 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 取得时效之效力 动产占有人,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占有人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并非当然取得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案例讨论:甲、乙各以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幢房屋,并出租给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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