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深基坑安全管理[2010]14f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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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本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鼓励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和基坑可能影响的范围,且从边坡、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边坡高度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 第九条 高度超过8m(含8m)的建筑边坡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4 m(含4m)的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专家从省住建厅公布的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抽取)进行专项论证。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内容包括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后方可施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委托检测、监测单位进行现状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现行国家规范、规程,结合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开展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内容应当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勘察纲要。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开展对需要支护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勘察并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预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等。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高度超过8m(含8m)的建筑边坡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勘察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边坡与基坑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设计文件应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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