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例.docVIP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二节 法规案的起草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程序   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及询 问的答复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针对本省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年度立法计划分别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省的立法项目建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连同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项

文档评论(0)

yx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