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网络执法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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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网络执法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郭渐强,袁光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摘 要:我国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亟需不断强化网络执法,但目前网络执法存在执法权混乱、执法对象认定难、执法依据缺乏等诸多问题,导致网络执法面临困境。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挑战,必须厘清网络自身发展规律,通过划清执法权、强化电子证据效力、加强网络立法、建立专业网络执法队伍,不断提高网络执法效能,才能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进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最终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网络执法;网络治理困境 网络执法是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关键,也是维护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根本保障。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1]。网络用户的增多,网络违法犯罪也逐渐增多,据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网络诈骗举报案件为24886例,举报总金额1.27亿余元,人均损失5106元。相较于2014年,其诈骗举报数量虽仅增7.96%,但人均损失却增长了146.67%,将近1.5倍[2]。面对如此猖狂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执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相较于传统执法,网络执法所面临的违法主体、违法手段、违法后果都迥然不同。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依法治网,如何通过持续有效地网络执法行为规范网络秩序,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民权益和互联网安全,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 在现有执法中,网络执法没有发挥遏制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合法权益之功效,基本处于“执法真空”状态。针对网络执法存在的各种问题,学界从不同视角进行研究、探讨,并形成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从执法依据层面进行研究,认为缺失网络法律导致网络执法依据不足,无法为网络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部分学者建议运用网络思维,加强网络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填补网络重点领域立法空白[3][4]。二是从执法主体层面进行研究,认为行政机关作为网络执法主体存在权责不分、职业能力低下、部门间缺乏协调性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整合网络执法部门职能,加强协作执法,同时切合网络特性,着力提高执法者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5][6][7]。此外,亦有学者以执法方式、执法监督等变量为角度对网络执法进行研究。 从上可知,学者针对网络执法进行了初步探讨与研究,尤其是针对网络立法与网络执法主体方面提出了一些富有创造性的观点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网络执法提供参考。但是通过系统梳理学界有关网络执法研究的成果便知,既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比如,既有研究囿于网络执法虚拟性、复杂性,难以对网络执法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研究;他们大多关注网络执法依据、网络主体建设等显性问题研究,而忽视了更深层次的问题;现有研究鲜有从行政角度出发对网络执法的概念与特性进行甄别等。实际上,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虚拟投影,网络执法作为行政执法延伸要义,既同于现实执法,又因网络特性区别于现实执法。所以,我们基于网络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领域,在相较于现实执法基础上,试图对网络执法进行界定,并针对现有执法困境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研究”(13JZD03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1.郭渐强,男,湖南茶陵县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共管理系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2.袁光,女,湖南 安化县 人,湖南大学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一、网络执法的内涵及特征 (一)网络执法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指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对社会进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之行为[8]。在互联网时代,人类社会不再纯粹地意指现实社会。网络虚拟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投影,也被纳入人类社会,成为人类社会必要组成成分。当前,行政执法主要应用于现实社会,而较少涉及网络虚拟社会,网络社会杂乱无章而无人治理,处于“法治真空”状态。因此,为有效规制网络社会,维护网络社会正常秩序,行政执法必须延伸至网络社会,即网络执法。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执法概念界定较少,其中,张焱从执法主体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执法是公安机关为保护网络安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而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9]。郭栋从执法内容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执法是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网络监管、监察,发现、引导和规范网络失范行为,促进网络规范、健康发展[10]。而本文从行政执法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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