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法规、政策、标准[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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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感谢您的观看!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自行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经检查发现未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建立维保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规定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苏公厅[1999]117号)同时废止。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GB25201-2010 解 读 引言 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4.???总则 4.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 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4.2??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 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总则 4.3??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业务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总则 4.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4.???总则 4.5??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理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装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总则 4.6??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相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值班 5.1??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订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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