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物业服务费催收专题讲座(陈湛).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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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 “物业服务费催收” 专题法律讲座;目录 一、<<物权法>>摘要 二、物业服务费催收法律要点;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的定义?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区分所有建筑物权属示意图;何为共有部位?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不属于市政设施或者其他权利人的,都是共有部位。 何为专有部分? 具备结构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的三个来源: 法定共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 约定共有:具备专有属性,但建设单位通过合同或者广告,与买受人约定为业主共有。 天然共有:在构造上和使用上不具备独立性,仅为专有部分提供某些功能,与专有部分存在必然联系,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的部分。包括: 构造部分、交通部分、设备部分与公共空间。;共有部位的合理利用(占有性利用);共有部位的收益归谁所有?(三方同意,收益归公);;违章搭建的民事责任(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章搭建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负责客服工作的策划,负责入伙手续、装修手续的办理及资料整理并归档;业户来电、来访、报修、投诉的受理及跟踪处理;小区的综合 巡查;进行业户的走访与回访,便民服务的组织与开展;物业服务费用的催缴工作;小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导与组织。 一句话:是物业公司组织架构里的 “大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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