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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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师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学校每两年举办一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 第二条 “挑战杯”竞赛是由学校团委主办,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计财处协办,各学院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三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四条 竞赛的作品类别: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五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以学院为单位组织作品申报参赛;学校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相应奖励,并推荐参加省赛和全国赛作品的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挑战杯”竞赛组织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组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由竞赛组委会聘请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评审委员若干名。每一届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教务处学科竞赛评审专家库中产生,一经组委会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办法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由各学院院长或分管科技创新工作副院长牵头,主管学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领导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好本学院作品的选拔和推荐、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确定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九条 凡在举办全国“挑战杯”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均可申报作品。 第十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浙江省“挑战杯“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参赛作品须经作者本人或集体申报,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学院团委审核确认。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每个学院报送作品不超过15件),并按照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数量依照当年省赛分配名额确定。 第十三条 校级竞赛以学院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获校级竞赛特等奖的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的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通过学校预审但未获奖的作品每件计10分。 2、团体总分由校级竞赛所得分数累加而得。 3、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校级竞赛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若获奖等级和个数完全相同,则名次并列。 第十四条 校级竞赛设立最高荣誉的流动奖杯 “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院;设“优胜杯”3个,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四名的学院。累计三次获得团体总分第一的学院,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十五条 对在全国、浙江省 “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学校作如下奖励: 1、学校将根据《温州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行政〔2010〕149号)及《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行政〔2012〕96号)的有关规定,对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学生与指导老师进行奖励 2、参加校级、省级及以上“挑战杯”竞赛的学生,按《温州大学“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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