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荣誉评选表彰实施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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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荣誉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少先队荣誉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团省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少先队荣誉表彰体系,树立和宣传一批新时期广东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基层少先队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省少先队组织中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均衡的原则。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不断完善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在评选机制、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表彰奖励及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注重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均衡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选项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管理监督公之于众,把推荐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少先队组织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对先进典型进行组织推荐。同时建立完善自荐渠道,科学设定自荐审核标准,确保先进典型脱颖而出。 (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各级评选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要求,真正使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颁发荣誉证书。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四条 奖项设置 (一)少先队员先进个人奖项包括:“十佳少先队员”、 “优秀少先队员”。 (二)少先队工作者先进个人奖项包括:“十佳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三)少先队先进集体奖项包括: “少先队红旗大队”、“少先队先进中队”。 第五条 评选范围 省、市、县(含中山市、东莞市的镇)根据奖项设置面向本级开展基层少先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荣誉表彰。县级以下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开展评选表彰。 第六条 奖项命名 (一)少先队员先进个人奖项命名原则为第XX届“地区名称+十佳少先队员”、20XX年“地区名称+优秀少先队员”。 (二)少先队辅导员先进个人奖项命名原则为第XX届“地区名称+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20XX年“地区名称+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三)基层少先队组织先进集体命名原则为20XX年“地区名称+少先队红旗大队”、20XX年“地区名称+少先队先进中队” 。 第七条 表彰周期和规模 (一)表彰周期:少先队员先进个人、少先队先进集体一般每年表彰一次;少先队辅导员一般每两年表彰一次。 (二)表彰规模:除“十佳”以外,优秀少先队员表彰人数,原则上副省级以上城市不超过500人,地市级不超过300人,县(区)级不超过100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表彰人数,副省级以上城市不超过200人,县、市级不超过100人;少先队先进集体表彰规模结合本级集体数量和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少先队员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1.年龄在6-14周岁的中、小学少先队员; 2.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有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热爱队集体,组织意识强,模范遵守队章,积极参加队的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3.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善于思考,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兴趣爱好广泛,积极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在学习、活动中成绩突出; 4.乐于助人,品德优良。有爱心、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和劳动意识,在学校、家庭、社会日常表现好;努力锻炼强健体魄,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5.努力争当“四好少年”,并在各类读书阅读活动、科技竞赛、体育竞赛、校园文化艺术活动或手拉手及志愿服务活动取得突出成绩,是少年儿童身边真实、可学的榜样。 第九条 少先队辅导员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少先队辅导员先进个人面向担任辅导员岗位两年以上的在职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开展。参评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职少先队辅导员参评条件: 1.政治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够把握少先队组织属性,履行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热爱少先队岗位和少先队员,责任感、使命感强; 2.认真实施《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并取得实效,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少工委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3.具备良好的职业精神,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较强的专业化本领,有突出的少先队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懂得儿童心理,善于沟通交流,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 4.所在单位少先队工作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曾获得本级以上团队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校外(志愿)辅导员参评条件: 1.连续从事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工作至今满2年(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担任志愿辅导员至少1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 2.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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