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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发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规避》

课程大纲 一、常州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7年--2010年全市劳动争议立案数据情况: 案件处理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比例 受理案件的情况(不受理的原因) 调解程序的运用(必经程序) 胜诉、败诉的比例和分析 2.11 退养、内退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能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原单位与新单位) (苏高法审委【2009】8号) (苏高法审委【 2009】47号) 合理规范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自行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应认定双方形成了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双方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劳动者要求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待遇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常中法﹞35号) 第一条 与原来用人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保”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协保”人员向新的用人单位主张享受除工伤待遇外的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苏劳仲委﹝2007﹞1号) 十二、已办理“协保”、“内退”的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实际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办理“协保”、“内退”的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因“协保”、“内退”、“下岗”职工与实际用人单位已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依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动者应依据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待遇之一,是对因工致伤劳动者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权利的一种补偿。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实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讨论: 今年10月份,常州戚区某国有公司33名退养员工因退养生活费一直没有提高而申请仲裁。(生活费标准按照2004年常州最低工资540元/月的110%,扣掉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之后每月300余元),33名退养员工主张补足2004年至今的生活费共计119万元。 最终调解共支付71万元。目前该企业又有39名内退养员工已经申请仲裁,要求提高生活费标准。 内退职工生活费调解尺度 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即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文件政策的区别 案例讨论: 常州公交集团公司某老职工在上世纪80年代开车时发生事故导致左眼失明,当时认定为工伤,后公交公司商调该职工至我市另一国企,该国企在2000年改制成为私营企业,现该职工已临近退休,提出工伤待遇的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讨论: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某企业对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行清理,一员工季某与该企业一直未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该企业最终决定对季某进行协商劝退,但未成功。季某仍在该企业工作,直至2009年9月,季某患病住院,请假一个月,该企业发函告知季某双方终止劳动关系。随后,季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补偿金等。企业方代表认为:双方这么用工这么多年了,劳动合同关系是明确的,季某自身不愿意签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因此,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申请仲裁的时效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双倍工资时效之争 员工何时主张双倍工资能够得到支持? 企业如何以时效抗辩双倍工资的主张?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常中法﹝2011﹞35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按月分别计算,即从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月的第二天起计算一年。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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