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规定(中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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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规定(中介)

保 险 监 管 知 识 意 义 切实规范团体寿险业务的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 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营造整个团险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 维护团险业务的市场形象和声誉不受侵害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3号)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 一、有关保险中介的监管规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 一、有关保险中介的监管规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书中以足够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声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包括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犹豫期和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声明下方应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名。 保险金额的限定 保险法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犹豫期”退保 保险法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规范竞争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保险公司不得以抢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一、有关保险中介的监管规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 业务范围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停止承保储金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趸领的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投保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三年。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团体业务中,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或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下(不含75%)时,保险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给付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给付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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