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可专利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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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 学习指导 word版整理资料 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看专利制度的发展 ——以一种动态的眼光 摘要 商业方法专利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为专利权本身的性质使然。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是发明创造,是一种可以不取决于实施者本人的心理和生理状态,能够稳定的重复实施的发明创造。如今,计算机软件等虚拟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其他的规律(如经济规律,商业规律)外化为发明创造提供了便利。此时,对这类规律的发明就应当予以专利保护的肯定。 商业方法视为专利,也可以理解为时代背景下的法律拟制现象。应始终以动态的眼光看知识产权法,“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利器。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 专利权 法律拟制 发展 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看专利制度的发展 ——以一种动态的眼光 一.商业方法专利发展 1.商业方法专利的前世今生 商业方法,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可以涉及金融、银行、保险、税收、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它可以被分为美国专利方法的第705类或者国际专利分类(IPC)第G06F17/60类。 刘银良:《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与轮回_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知识产权》,2010(6)。 在商业方法专利之前,有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成为专利权客体的讨论。可以看做商业方法专利序曲的前奏。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约10年间,美国最高法院先后判决了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三个案件。 刘银良:《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与轮回_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知识产权》,2010(6)。从这个三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院对于计算软件可专利性的态度。Beason案(1972)认为,计算机的算法属于抽象的概念,仅涉及算法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计算机程序都被排除在专利之外 Gottschalk v. Benson , 409 U.S.63(1973).,此为计算机专利留有余地;Flook案认为,如果发明在总体上仅涉及一种自然现象或数学算法,不构成可专利主题,但一种自然规律的具体应用可以构成可专利主题。 刘银良:《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与轮回_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知识产权》,2010(6)。 Gottschalk v. Benson , 409 U.S.63(1973). See Parker v. Flook, 437 U. S..584(1978). Diam ond v.Diehr ,450 U.S.175(1981). 商业方法专利,滥觞于1998年的State Street案。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1998年确认了美国道富银行关于金融数据处理系统的专利性,认为这些利用网络与软件提供的服务,只要符合专利三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149 F.3d 1368 (Fed. Cir. Jul. 23, 1998).从此商业方法专利开始盛行。在2010年Bilski案中,最高法院虽然否认了涉案产品的专利性,却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否认了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关于机器或转换标准(mach 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的唯一性,为商业方法专利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对于2010年这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影响可谓十分巨大。但案件中除了大法官们睿智的思维和广阔的法律视角外,对商业方法专利并没有一个盖棺定论的判定方法。这也让有些学者认为是“一个幻灭”的情思。 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149 F.3d 1368 (Fed. Cir. Jul. 23, 1998). 刘银良:《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与轮回_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知识产权》,2010(6)。 但毫无疑问的是,商业方法专利作为一种专利类型,已经被世界头号强国美国所保护,这与其处于知识产品的输出国的地位有关。但可以预见,这应当是各国未来发展的方向。 2.商业方法专利的争论 商业方法专利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为专利权本身的性质使然。 国家需要刺激和鼓励人们投身于发明创造活动,专利制度应运而生。专利制度带有明显的工业文明的色彩。专利法诞生于欧洲,从威尼斯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开始,保护的就只有“发明的装置”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五版,第13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五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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