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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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总 则 一、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酒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推进考核工作落实,结合《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在《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考核办法》中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可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肃州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分权重占6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40%;其他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100%。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下降和优良天数目标按期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 PM10、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PM10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根据《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值下降比例达到20%;2015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50%;2016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70%;2017年度终期考完成《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总目标。 (二)考核PM2.5的要求 2013、2014、2015年度不考核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2016、2017年度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分别达到《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核定的空气质量改善总目标的40%、70%。 (三)考核优良天数的要求 肃州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在考核上年底由省环保厅确定,用新标准评价优良天数,考核全年优良天数按自然年进行计算。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其中,主要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值下降指标分值50分,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标分值50分。 五、数据来源 (一)肃州区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PM10、PM2.5、SO2、NO2年均浓度为肃州区(设置国控点位)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 (一)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二)PM2.5考核基数:2015年PM2.5年均浓度值。 (三)SO2、NO2考核基数: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确定SO2、NO2二级标准衡量(SO2年均浓度不高于60微克每立方米, NO2年均浓度不高于40微克每立方米)。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一)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计分方法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3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30分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计分方法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要求,计2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1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1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对超额完成《实施意见》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二)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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