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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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三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一方案阶段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应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向民防主管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由民防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所在区规划部门领取申请材料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   (一)方案阶段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应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向民防主管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由民防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所在区规划部门领取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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