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验收工作布置会下载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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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2014年,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策进入第六个年头,同时今年也是《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在新区范围内落实的第一年。六年来,共有六批次、470个评审类项目获得资助5.7亿元的资金支持,共有七批次、292个项目验收结题。这其中,涌现了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项目。但是,其中也不乏有企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项目资金被追回,甚至有企业被限制五年内不得申报开发区项目。以下我将总结近几年来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四大方面,就2014年的项目执行提出相关要求。 在最近的一次项目验收中,验收通过率为82%。 一、资金使用 1、自筹资金需保证足额到位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承担单位的自筹金额。承担单位因各种不可抗拒原因调整自筹金额,需经过专家评审、主管主任审批通过后方能执行。无任何批复导致最终审计资金到位率不足100%的,存在预算编制不准确、课题未完成、套取科技资金等风险。承担单位应限期整改或提交情况说明并制定整改措施。科技局将视整改结果,并结合课题完成情况和事实认定是否追回资金以及是否进入后续验收结题和拨付尾款。 资金到位率不足70%的项目一票否决。但并不意味着到位率在70%以上的企业就可以通过验收,我们已经建立了企业信用库,对项目完成质量差的承担单位,在新项目评审时将慎重。 一、资金使用 2、项目资金使用需单独核算。 根据专项资金协议书第九条及立项批复要求,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即项目所有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列,不得将其他项目经费列入课题经费支出。因承担单位未单独核算造成经费无法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将暂停审计,由科技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毕之后方可开展审计、验收工作。 对两种来源和六大科目(或12大科目)分别单独列支。 尤其对于承担过国家、北京市、区级若干个项目的企业,经费使用不能交叉,科技局在项目审计时,将采取在凭证盖章的方式,杜绝资金的交叉使用。 一、资金使用 例如2013年度由财政局抽查的某承担单位,其从国家、北京市、开发区均获得大量资金支持,但其以互相差补的方法,蒙蔽审计单位。对此财政局做出了暂停该企业2013年度享受开发区各项财政资金扶持的处罚。 提醒一个项目多头获取政府资金的企业注意。 一、资金使用 3、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 对于2008-2012年项目,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协议书第九条及立项批复中均要求:项目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中,规定了经费的使用范围。其他不在第八条的列支项,审计将不予承认。企业所提交的项目申请表中第12款“项目经费总预算”中清楚的列出了项目的总预算、经费来源、经费列支、经费支出明细等。 对于2013年项目,在申报书的第14条规定列支范围。尤其注意的是,2013年的项目,人员人工不得列入。 因此,项目支出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中进行列支。并由科技局派出的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资金进行核实。 一、资金使用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由科技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项目验收结题时,视整改结果结合项目完成情况和事实认定确认是否追回资金或延期拨款。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 (三)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70%(不含)。 (四)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未执行变更程序。 (五)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一、资金使用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由科技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或情况说明并制定整改措施,承诺在后续工作中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科技局视整改结果并结合项目完成情况予以确认。 (一)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90%。 (二)各科目预算与实际支持差异绝对值大于10%且5万元(不含)以上,但未获得批复。 (三)未执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如设备、测试化验加工、会议等。 (四)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超过规定标准支出。 (五)非正常原因设备实物无法盘查且未出具说明。 (六)未提供经费支出原始相关证明材料,如咨询费未提供咨询事项安排等。 一、资金使用 4、经费调整的相关要求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控制原因不能按照申报材料中的的经费进行项目的,可以向科技局项目受理人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调整科目不得超过该科目申报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由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执行需要调整执行;其他调整科目超过该科目申报预算的10%,且调整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提交项目受理人进行变更备案,得到科技局批复后再执行。 在结题审计中,对于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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